SNEC氢能产业联盟章程

 

 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联盟名称为“SNEC氢能产业联盟”(简称:联盟)。英文名称:“SNEC Hydrogen Energy Alliance”英文缩写SNEC-HEA)。

第二条  “联盟”是由中国境内外从事太阳能、储能和氢能产业的国际组织、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、金融及分析机构等组成的国际化松散型社会组织,不设独立法人。

第三条  “联盟”以“平等、互利、合作、共享”为原则,旨在通过整合风、光、储、氢产业资源,围绕氢能源技术创新,促进政、产、学、研、用结合和成果共享,逐步完善氢能源产业链,推进风、光、储、氢产业技术交流和融合发展。

第四条  “联盟”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方针、政策。

第五条 加入“联盟”不收取费用,但“联盟”发起单位(“联盟”盟主单位)有义务协助联盟开展相关工作。

 

第二章  组织机构

第六条  “联盟”由联盟会员代表大会、“联盟”盟主委员会、“联盟”理事会、“联盟”秘书处、“联盟”学术委员会组成。

第七条  “联盟”会员代表大会是“联盟”的最高权力机构,由“联盟”的会员单位组成。主要职责:

(一)审议“联盟”理事会作出的“联盟”工作方针和发展计划;

(二)审议其他须经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。

“联盟”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由“联盟”盟主委员会召集。在“联盟”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或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,由“联盟”理事会管理“联盟”工作。

第八条  “联盟”盟主委员会是“联盟”的决策机构,由“联盟”盟主单位组成。“联盟”盟主单位派遣1名代表出任“联盟”盟主。主要职责:

(一)对“联盟”的发展方向、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给予指导

(二)审议“联盟”理事会提出的“联盟”章程的修改议案;

(三)召集“联盟”会员代表大会

“联盟”盟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盟主出席方能召开。除非另有规定,其决议须经到会盟主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“联盟”盟主在任职期间如发生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,由该派出单位另行安排人选接任盟主职务。

第九条  “联盟”理事会是“联盟”的监督与管理机构,由社会团体、机构组织、“联盟”盟主单位等共同组成“联盟”理事单位,“联盟”理事单位派遣1名代表出任“联盟”理事。“联盟”盟主单位派遣的盟主可以兼任“联盟”理事。在“联盟”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管理联盟工作。主要职责:

(一)贯彻执行“联盟”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提出修改“联盟”章程议案;

(三)制定“联盟”发展计划,讨论和决定“联盟”重要工作;

(四)选举和罢免“联盟”理事会主席、执行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;

(五)审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“联盟”理事会设荣誉主席,主席1名(来自协会机构组织),执行主席1名(来自盟主单位),副主席1名(来自协会机构组织),执行副主席1名(来自盟主单位),由“联盟”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,任期为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“联盟”主席、执行主席和副主席从理事单位代表中选举产生。

“联盟”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。除非另有规定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“联盟”理事在任职期间如发生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,由该派出“联盟”理事单位另行安排人选接任理事职务。

第十条   “联盟”秘书处是“联盟”理事会的常设工作机构,负责“联盟”日常行政工作。主要职能:

(一)负责解释“联盟”章程;

(二)执行“联盟”会员代表大会、盟主委员会会议、理事会会议决议;

(三)负责筹备“联盟”会员代表大会、盟主委员会会议、理事会会议的召开;

(四)负责受理审核加入“联盟”的申请、推介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具体受理被推荐的“联盟”学术委员会委员有关事宜;

(五)负责搭建“联盟”会员服务平台,及时与“联盟”会员单位进行互动沟通,收集各“联盟”会员单位对“联盟”相关工作的建议;

(六)授权“联盟”会员单位开展相关业务;

(七)完成“联盟”会员代表大会、“联盟”盟主委员会、“联盟”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。

“联盟”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,执行秘书长1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,实行秘书长负责制。“联盟”秘书长由“联盟”理事会主席提名,经“联盟”理事会选举产生,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。“联盟”秘书长、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

第十一条  “联盟”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部门,各部门负责人由“联盟”秘书长聘任。

第十二条 “联盟”秘书处办公地点:上海市中山西路1525号技贸大厦1310室,上海新能源行业协会提供免费办公场所。

第十三条“联盟”学术委员会为“联盟”提供氢能源技术指导、科技咨询、标准指导、学术交流,由风、光、储、氢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组成。主要职责:

(一)为“联盟”开展科学性、前瞻性、基础性研究提供学术指导;

(二)为“联盟”会员单位开展行业服务提供专业指导;

(三)对“联盟”相关工作进行专业审定。

“联盟”学术委员会设荣誉主任,主任1名,副主任2名,由“联盟”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产生,任期为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

“联盟”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。除非另有规定,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“联盟”学术委员会委员可由“联盟”理事单位/“联盟”会员单位、联盟秘书处委派或推荐。“联盟”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发生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,由该派出单位另行安排人选接任委员职务。

 

第三章  “联盟”会员

第十四条 本“联盟”由法人单位组成,包括会员单位、盟主单位、理事单位。

第十五条 申请加入本“联盟”的单位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国内外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、协会、机构、以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;

(二)拥护本“联盟”的章程,有加入本“联盟”的意愿;

(三)在本“联盟”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(四)履行会员义务,积极参加“联盟”活动。

第十六条 “联盟”会员单位,由风、光、储、氢行业的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自愿申请加入。“联盟”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参加“联盟”会员代表大会,表决通过“联盟”章程以及其他须“联盟”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;

(二)应邀列席“联盟”盟主委员会会议或“联盟”理事会会议;

(三)参与“联盟”相关规定、计划的制定;

(四)参加“联盟”组织的有关活动;

(五)申请成为“联盟”盟主单位。

“联盟”会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“联盟”章程;

(二)执行“联盟”决议;

(三)维护“联盟”的声誉和合法权益;

(四)保守“联盟”商业秘密;

(五)支持“联盟”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“联盟”交办工作;

(六)尊重“联盟”会员间的知识产权;

(七)委派技术专家参与“联盟”学术委员会,并承担相应人力成本,作为对行业发展的贡献;

(八)指定专人负责同“联盟”秘书处联系,以便开展日常工作。

“联盟”会员单位的入会程序:

(一)向“联盟”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由“联盟”秘书处初审后通过;

(三)履行相应程序后成为“联盟”会员,会员不收费。

第十七条 “联盟”盟主单位,由在风、光、储、氢领域具备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自愿申请,并经“联盟”理事会审核,“联盟”盟主委员会批准后加入。“联盟”盟主单位除享有普通会员单位权利外,还具备以下权利:

(一)参加“联盟”盟主委员会会议;

(二)参与修订“联盟”章程和各项有关规定;

(三)获得“联盟”有关技术、资金、标准等资源和信息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提议“联盟”每三个月举办一次的沙龙活动的主题;

(五)对“联盟”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
“联盟”盟主单位应较“联盟”普通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,积极协助“联盟”组织开展各项工作:

(一)轮流承办“联盟”每三个月举办一次的主题沙龙活动;

(二)委派技术专家参与“联盟”学术委员会,并承担相应人力成本,作为对行业发展的贡献;

(三)委派代表参与秘书处工作,并承担相应人力成本,作为对行业发展的贡献。

“联盟”盟主单位的入会程序:

(一)首次被邀请参与发起的“联盟”盟主单位;

(二)新增“联盟”盟主单位向“联盟”理事会提出申请,经“联盟”盟主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;

(三)新增“联盟”盟主单位需经到会盟主2/3以上表决同意。

第十八条“联盟”理事单位,由致力于推动风、光、储、氢产业融合发展的协会、机构、及相关社会组织自愿申请加入。“联盟”理事单位除享有“联盟”盟主单位的上述权利外,还具备以下权利:

(一)可提名“联盟”理事会主席、执行主席、副主席人选;

(二)可提名“联盟”联盟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人选;

(三)可推荐技术专家参与“联盟”学术委员会;

(四)可优先推荐“联盟”组建的工作组的负责人。

“联盟”理事单位应委派代表参与秘书处工作,并承担相应人力成本,作为对行业发展的贡献。

“联盟”理事单位的入会程序:

(一)首次被邀请参与发起的“联盟”理事单位;

(二)新增“联盟”理事单位向“联盟”理事会提出申请,经“联盟”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;

(三)新增“联盟”理事单位需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同意。

第十九条 “联盟”会员退会

(一)“联盟”会员退会自由,退会时应书面通知“联盟”秘书处,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;

(二)“联盟”成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,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;

(三)如果一年不履行会员义务,视为自动退出“联盟”。

第二十条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“联盟”章程的行为,经“联盟”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四章  联盟的终止

第二十一条  终止程序。本“联盟”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,由“联盟”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“联盟”盟主委员会批准后提交“联盟”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 

第五章  附 

第二十二条  任何在“联盟”内或由“联盟”讨论的内容仅在“联盟”会员内部公开。任何“联盟”会员都应该遵守“联盟”的保密制度。

第二十三条  “联盟”章程修改,须由“联盟”理事会提出议案,由“联盟”盟主委员会批准后提交“联盟”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本“联盟”章程的解释权属于“联盟”。

第二十四条  本“联盟”章程(第一版)经第一次“联盟”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

SNEC氢能产业联盟

2021年10月19日